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余鳳娥
- 原告
- 余春梅
- 原告
- 黃劍清
- 原告
- 黃詩庭
- 原告
- 黃脩涵
- 原告
- 黃嘉儀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教倫律師
- 被告
- 陳祥發
何學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如屬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僅請求判定界址,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