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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02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被告
王景謙(原名王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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