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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高偉文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周秀珍
相對人
王俊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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