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
- 原告
- 黃詩雯
陳恩綺
彭玉凰
葉榮傑
何渝庭
周志琳
林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原告七人對被告等之各別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黃詩雯 積欠薪資14,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陳恩綺 積欠薪資18,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彭玉鳳 積欠薪資7,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葉榮傑 積欠薪資21,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何渝庭 積欠薪資25,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周志琳 積欠薪資18,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林金福 積欠薪資15,6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 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