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趙玲玉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張○○之真實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