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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謀榮

抗告人
即原告
杜懿玲
相對人
即被告
杜世明

杜世良

杜世安

杜業生

杜業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抗告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110年11月9日110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