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周秀珍
- 相對人
- 王俊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