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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撤銷分割繼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趙玲玉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張○○之真實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分割繼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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