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杜懿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杜世明
杜世良
杜世安
杜業生
杜業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抗告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110年11月9日110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