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梅淑林淑鳳陳湘琳

上訴人
許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上訴人應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對於111年9月2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應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抗告。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湘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