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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謀榮

原告
林承賢
被告
陳怡岑

劉振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依原告所主張之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核算得裁判費用為10,900元,並於111年8月3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繳納,而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差額以為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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