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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5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債權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汪家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NICOLAS,SHUREMAE DELA CRUZ間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65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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