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0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里山活動企劃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潘月敏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潘月敏已於113年5月15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就債務人潘月敏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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