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澤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呂信志、林雅婷、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見興、林若昕、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黃盈誠、滙豐、黃碧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謝修平、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花旗、管國霖、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兆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陳飛宏、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張宇君、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智樂、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童若飛、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澤宇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 理 人 林若昕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相 對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 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區111年8月13日因後腦幹出血導致癱瘓,至今在家休養,全身無法動彈,無法上班,太太在家照顧其起居,附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云云。 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延長履行期限2年,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 之期限不得逾2 年,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合計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 請延長履行期限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