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黃澤宇
- 相對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志
- 代理人
- 林雅婷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代理人
- 林若昕
- 相對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黃盈誠
- 相對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修平
- 相對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宇君
- 相對人
-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樂
- 相對人
-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若飛
- 相對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光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區111年8月13日因後腦幹出血導致癱瘓,至今在家休養,全身無法動彈,無法上班,太太在家照顧其起居,附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云云。
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延長履行期限2年,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合計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