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相對人
吳騰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林麗雅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吳騰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聲請人林麗雅前為相對人吳騰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其繳納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99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依前開裁定,即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