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2號
114年度家財訴第6號
- 上訴人
- A0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因離婚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OO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請求部分均提起上訴。本訴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3,0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9,633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