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永定

114年度家財訴第6號

上訴人
A0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因離婚等、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OO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請求部分均提起上訴。本訴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3,0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83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9,633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鳳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4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