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中
- 再審被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傳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碼頭碇泊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