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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70號

原告
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沃台華
原告
丁○○
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臺灣省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沃台華為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沃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為沃相,惟該法定代理人已於89年12月28日死亡,依前開說明,自應由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沃台華為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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