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70號
- 原告
- 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沃台華
- 原告
- 丁○○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灣省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沃台華為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沃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為沃相,惟該法定代理人已於89年12月28日死亡,依前開說明,自應由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沃台華為原告中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