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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847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廖金厚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4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