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847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金厚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9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