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勞小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瑞勞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縣貢寮鄉公所因本院94年度瑞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所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瑞勞小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縣貢寮鄉公所因本院94年度瑞勞小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所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