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嘉特美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本票附表: 95年度票字第600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台幣) │ │ │(百分比)││ │├──┼─────┼──────┼─────┼─────┼─────┼─────┼──┤│001 │92年12月15│1,000,000元 │94年11月18│94年11月18│ 20 │ │ ││ │日 │ │日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