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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

被告
乙○○
即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基簡字第九五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