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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林家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泉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泉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復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9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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