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上旬某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 月26日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此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上旬某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 月26日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一節,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受刑人於宣告緩刑期內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本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自應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