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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5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甲○○向被告乙○○提起宣告停止親權訴訟 (本院97年度親字第20號),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上開宣告停止親權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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