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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堅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崗7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富帝工程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堅賓實業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由被告富帝工程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壹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由被告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堅賓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富帝工程有限公司、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堅賓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4紙,總計新臺幣 (下同)6,586,376 元,經原告提示未獲付款而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各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應連帶給付上開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皆影本附卷)各1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參以被告或經本院合法通知,亦不到場或具狀抗辯,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富帝工程有限公司、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堅賓實業有限公司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票款未付,依法應負給付之責;而被告天鶴機械公司為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4人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67,941元(內含裁判費66,241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1,700元),其中28,794元 (計算式:67,741元×2,799,644元÷6,586,376元=28,7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由被告富帝工程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其中14,795元 (計算式:67,741元×1,438,516元÷6,586,376元=14,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被告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堅賓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4項所示。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8年度基簡字第114號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背書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
│    │   │       │      │          │        │ (新臺幣) │          │起算日      │
├──┼───┼────┼───┼──────┼──────┼──────┼─────┼──────┤
│001 │富帝工│天鶴機械│同左  │臺灣中小企業│97年12月26日│1,588,416元 │AV0000000 │97年12月26日│
│    │程有限│工程股份│      │銀行汐止分行│            │            │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002 │      │天鶴機械│同左  │台新國際商業│98年2月2日  │1,211,228元 │CI0000000 │98年2月2日  │
│    │      │工程股份│      │銀行建北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3 │堅賓實│天鶴機械│同左  │第一商業銀行│98年1月14日 │1,438,516元 │AA0000000 │98年1月14日 │
│    │業有限│工程股份│      │基隆分行    │            │            │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004 │學士實│天鶴機械│同左  │合作金庫商業│98年2月4日  │2,348,216元 │ES0000000 │98年2月4日  │
│    │業股份│工程股份│      │銀行南汐止分│            │            │          │            │
│    │有限公│有限公司│      │行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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