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兼訴訟代理
- 原告
- 人 乙○○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原告乙○○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肆拾捌萬元為原告甲○○、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乙○○等分別參加被告擔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合會,其合會開標日期、會款金額、原告參加會份均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附表一部分乃原告尚未投標之會份、附表二部分乃原告業已得標之會份,被告於97年9月15日倒會,因此原告解除與被告間合會契約原告等得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所示已繳納之會款,原告甲○○為1,685,000元,原告乙○○為800,000元,然因原告另有附表二部分乃屬已投標應繳納予被告之會款,原告甲○○為1,210,000元,原告邱重綸為320,000元,因此原告分別予以扣抵,是以原告甲○○仍得請求被告給付475,000元,原告乙○○仍得請求被告給付480,000元,被告因未履行合會契約為此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合會契約,除請求被告給付應已繳納會款外,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對原告等主張等參加被告召集附表一、二之合會,且有附表一所示未得標會份及附表二已得標會份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應扣除之前未交付之會息等語。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如附表一所示合會會首,而且上揭合會均未到期,但自97年9月15日起被告均已停止進行開標,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是以被告顯有未依合會契約履行開標義務之債務不履行行為,是以原告依法主張解除與被告間之合會契約,顯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原告解除契約後,被告應負回復原狀義務,雖原告繳納附表一所示合會會款時,業先扣除每期之會息而繳納會款,但此乃合會契約得標會員給付未得標會員之利息,是以已得標會員雖僅能收取扣除會息之會款,但得標會員嗣後仍應繳足全額會款,且依據民法709條之9第1項規定,得標會員雖於合會未繼續進行時,仍有義務應交付全額會款,是以原告該項利息收益顯不因會首倒會解除契約而受影響,因此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扣除其他得標會員給付之會息而應以全額會款返還應屬有據,否則被告得受領得標會員繳付會息但得扣除會息歸還原告,被告反而從中獲得會息利益顯屬不當,是以被告抗辯應扣除會息返還,顯無足採,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與原告甲○○1,685,000元、原告邱崇倫800,000元會款,應屬有理由。
四、原告甲○○、邱崇倫另對被告有有附表二所示1,210,000元、320,000元繳納得標會款債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抵銷應有理由,是以原告甲○○、邱崇倫僅能分別請被告再給付475,000元、480,000元。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加計起訴狀送達催告返還翌日即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縱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
五、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未得標會份) ┌──────┬──────┬──────┬──────┬──────┐ │合會別 │參加人 │活會會份 │已繳納期數 │已繳納會款 │ ├──────┼──────┼──────┼──────┼──────┤ │95.7.1開始,│甲○○ │3 │28 │840,000元 │ │每月1日開標 │ │ │ │ │ │,含會首會員│ │ │ │ │ │66人,會款 │ │ │ │ │ │10,000元(以│ │ │ │ │ │下簡稱1日會 │ │ │ │ │ │) │ │ │ │ │ ├──────┼──────┼──────┼──────┼──────┤ │92.5.15開始 │同上 │1 │65 │325,000元 │ │,每月15日開│ │ │ │ │ │標,含會首會│ │ │ │ │ │員86人,會款│ │ │ │ │ │5,000元(以 │ │ │ │ │ │下簡稱15日會│ │ │ │ │ │) │ │ │ │ │ ├──────┼──────┼──────┼──────┼──────┤ │96.8.20開始 │同上 │1 │14 │280,000元 │ │,每月20日開│ │ │ │ │ │標,含會首會│ │ │ │ │ │員56人,會款│ │ │ │ │ │20,000元(以│ │ │ │ │ │下簡稱20日會│ │ │ │ │ │) │ │ │ │ │ ├──────┼──────┼──────┼──────┼──────┤ │95.10.25開 │同上 │1 │24 │240,000元 │ │始,每月25日│ │ │ │ │ │開標,含會首│ │ │ │ │ │會員68人,會│ │ │ │ │ │款10,000元(│ │ │ │ │ │以下簡稱25日│ │ │ │ │ │會) │ │ │ │ │ ├──────┼──────┼──────┼──────┼──────┤ │20日會 │乙○○ │2 │14 │560,000元 │ ├──────┼──────┼──────┼──────┼──────┤ │25日會 │同上 │1 │24 │240,000元 │ └──────┴──────┴──────┴──────┴──────┘ 附表二(已得標會份部分) ┌──────┬──────┬──────┬──────┬──────┐ │合會別 │參加人 │死會會份 │尚應繳納期數│應繳死會會款│ │ │ │ │ │ │ ├──────┼──────┼──────┼──────┼──────┤ │93.11.10開始│甲○○ │1 │8 │160,000元 │ │,每月10日開│ │ │ │ │ │標,含會首會│ │ │ │ │ │員56人,會款│ │ │ │ │ │20,000元(以│ │ │ │ │ │下簡稱10日會│ │ │ │ │ │) │ │ │ │ │ ├──────┼──────┼──────┼──────┼──────┤ │15日會 │同上 │2 │21 │210,000元 │ │ │ │ │ │ │ ├──────┼──────┼──────┼──────┼──────┤ │20日會 │同上 │1 │42 │840,000元 │ │ │ │ │ │ │ ├──────┼──────┼──────┼──────┼──────┤ │10日會 │邱崇倫 │2 │8 │320,000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