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
- 聲請人
- 常務監察人 丙○○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管理人與相對人等互相通謀虛偽成立調解,並以所成立之本院 98年度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請人已緊急向本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請准裁定停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507號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之停止,當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有仍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必要而言,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別無續行之執行行為者,自無可供停止之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98年度調訴字第1號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507號執行事件,已於98年4月16日經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並檢還執行名義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以,聲請人所聲請停止之上開執行事件既已執行終結,即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從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