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 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味奇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味奇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4月30日偕同(擔保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甲○○、(連帶保證人)乙○○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約定年息3.75﹪,並得依聲請人核定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借款以3年為期,分36期償還全部本息,每期1個月。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清償逾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算逾期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茲以該項借款經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到期不為清償,利息付到民國98年9月29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900,000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