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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更生執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異議人
即債務人
簡志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列當事人間對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稱:當事人欄所列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等7債權人,前陳報本院並經載明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債權表之債權,其利息加上違約金均已超過年息20%之法定上限,故違約金部分均應刪除云云。

二、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又利息與違約金(含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或違約罰性質),乃目的、功能、性質均有別之二債權,民法第233條第3項就遲延給付之債務,既規定債權人於法定利率之遲延利息外,併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於契約自治之精神,自應尊重當事人於利息外所為違約金之約定。若謂違約金亦應與利息合併計算其總額是否超過年息20%之限制,無異漠視當事人預就債務不履行所生其他損害賠償之約定,導致違約金與利息之界線趨於模糊,故解釋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限制,自不應包括違約金在內,而僅得作為法院衡量審酌基準之一。準此,依首揭酌定標準,另參酌民法第205條之立法意旨,本院認違約金是否過高,首應應考量該違約金之年息,原則上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違約金請求,應認為過高而應予酌減;惟若該筆違約金之實際金額有限,與債務人因遲延給付致債權人須付出之追償人力、物力等損害相比尚合常理,此時應認為並無過高情事。經查,債權人遠東銀行等7債權人,陳報之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金額暨違約金年利率已如附表,均未逾年利率20%之法定上限;再違約金金額相對於債務人積欠之本金,衡諸債權人因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實際上須付出之追償人力、物力等損害,亦無過高之嫌,異議意旨為無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號│債權人名稱            │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年利率)│
├─┼───────────┼───────────────┤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信用卡債權:                  │
│  │                      │連續3期未繳足本金者,以未收付 │
│  │                      │本金3%計算,惟至多3期。      │
│  │                      ├───────────────┤
│  │                      │信用卡貸款債權:              │
│  │                      │以階段式計算,第一個月逾期違約│
│  │                      │金150元,連續二個月逾期,第二 │
│  │                      │個月違約金300元,連續三個月逾 │
│  │                      │期,第三個月違約金500元,連續 │
│  │                      │四個月(含以上)逾期者,每月逾│
│  │                      │期違約金皆700元。即便均以每月 │
│  │                      │700元違約金計算,違約金年利率 │
│  │                      │為6.94%。                    │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違約金每月1,000元,以本金864  │
│  │                      │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6.86%。  │
├─┼───────────┼───────────────┤
│3.│板信商業銀行(股)    │逾期6個月以內,以1.7%計算;超│
│  │                      │過6個月以上,以3.4%計算。系爭│
│  │                      │違約金自94年12月8日起算至99年6│
│  │                      │月22日止,共7,728元,平均一年 │
│  │                      │違約金1,686元,以本金52,966元 │
│  │                      │計算,違約金年利率為3.18%。  │
├─┼───────────┼───────────────┤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違約金每月1,000元,以本金     │
│  │                      │118,055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   │
│  │                      │10.16%。                     │
├─┼───────────┼───────────────┤
│5.│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4年6月5日至97年10月23日,違約│
│  │                      │金年利率1.971%;97年10月24日 │
│  │                      │以後,違約金每月2,000元,若債 │
│  │                      │務人違反約定連續3個月(含)以 │
│  │                      │上,違約金以3期為限。以本金   │
│  │                      │99,319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為  │
│  │                      │6.04%。                      │
├─┼───────────┼───────────────┤
│6.│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違約金計算方式:得計入循環信用│
│  │                      │之本金帳款,以2.5%計算違約金 │
│  │                      │,若連續發生違約狀況,違約金以│
│  │                      │3期為上限。                   │
├─┼───────────┼───────────────┤
│7.│立新資產管理(股)    │逾期6個月以內,以1.85%計算; │
│  │                      │超過6個月以上,以3.7%計算。系│
│  │                      │爭違約金自94年11月1日起計至99 │
│  │                      │年6月22日止,共13,561元,平均 │
│  │                      │一年違約金2,906元,以本金     │
│  │                      │83,456元計算,違約金年利息為  │
│  │                      │3.4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執行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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