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4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435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原名蕭勝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亞邁樂器行負責人,分別於民國97年5月23日及97年5月28日向原告購買數位鋼琴及其他周邊設備,兩造約定貨到付款,詎料被告取貨後即避不見面,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18萬元,並提出送貨簽收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證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金額500,000 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1,800元由被告負擔。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