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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玉珮王翠芬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基隆市政府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向基隆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後,復對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所長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6 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受理,其於訴訟程序中已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請求系爭案件之承辦法官陳湘琳法官在基隆市政府協議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陳湘琳法官未停止訴訟程序,復未待檢察官偵查完畢,即行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期宣判等情,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訴字第306 號卷宗查明無誤,惟聲請人於系爭案件在99年8 月12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時,陳明其係依據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等情,足見聲請人非依據國家賠償法起訴,因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係針對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案件所為之規定,而系爭案件既係依民法之規定請求,自無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之適用餘地,縱使聲請人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基隆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與系爭案件仍分屬不同法律關係,是陳湘琳法官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難謂有何不當之處。又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相互獨立,法律復未規定須待刑事偵審程序終結後,始得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則民事訴訟程序是否應於刑事偵審程序終結後再行進行,即屬民事案件之承辦法官之訴訟指揮權;況聲請人為原告,得自行選擇提起民事請求之時間,果若聲請人認民事訴訟程序確有待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再行進行之必要,即可待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再為本件民事請求,然聲請人既在

待檢察官偵查終結,即得就聲請人所為民事請求為判決,遂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自屬訴訟指揮權之範疇,聲請人僅以陳湘琳法官未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遽指陳湘琳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非有當。

(二)聲請人雖指系爭案件之承辦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要求其補正被告之基本資料,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顯係刻意對其為難,逼迫系爭案件無法成立等情,然經本院核閱前開99年度訴字第306 號卷宗,除因聲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外,未命聲請人補正被告之基本資料,是難認聲請人前開所指為有據;況原告起訴時,本即有特定被告之義務,縱使系爭案件之承辦法官曾命聲請人限期補正被告之基本資料,亦難逕指承辦法官係刻意為難聲請人,是聲請人前開所指應僅屬主觀臆測之詞,亦非可採。

(三)綜上,陳湘琳法官於系爭案件進行中,雖未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然此屬於訴訟指揮之範疇,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復無相違之處;另聲請人復未釋明陳湘琳法官對於系爭案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堪認聲請意旨所載內容應屬聲請人之主觀臆測,依前所述,聲請人聲請陳湘琳法官迴避,非屬有據,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檢察官偵查中,提起本件民事請求,顯係認系爭案件無待

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再為進行之必要,則陳湘琳法官認無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邰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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