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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志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滿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犯罪所用之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叁拾盒及OK壯陽丹玖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滿治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30盒及OK壯陽丹9包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6年度偵字第133號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係違反藥事法第82第1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而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6年8月9日再議駁回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30盒及OK壯陽丹9包,確係被告所有,而供其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96年度偵字第133號卷第11至13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警卷第17至18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