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滿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犯罪所用之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叁拾盒及OK壯陽丹玖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滿治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30盒及OK壯陽丹9包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6年度偵字第133號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係違反藥事法第82第1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而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6年8月9日再議駁回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紅蜘蛛口服液30盒及OK壯陽丹9包,確係被告所有,而供其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96年度偵字第133號卷第11至13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警卷第17至18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