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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志龍吳文儒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凱銓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銓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凱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依照社會常情,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自民國105 年7 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1 )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城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城簡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1 )、(2 )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6 頁),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 年8 月11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等情,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按,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文儒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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