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錦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下稱金門監獄)執行中,因於106 年8 月11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104 年8 月13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4 月,且分別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 年度選上訴字第3 號判決,均以未附具體理由為由而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之前開犯罪,再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5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目前在金門監獄執行中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再查,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2 月2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 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781 號函及所附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