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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益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益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益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7年度城簡字第103號簡易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9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61頁)。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即指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6月至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3月(計算式:6月+5月+4月=15月)間定其應執行刑;並基於前述法律目的及秩序等「內部性界限」,考量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揆諸上述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裁量,除應高於6月外,亦不得踰越1年2月(計算式:6月+8月=14月),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爰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考量附表所示各宣告刑刑度之外部界限,及刑罰目的、受刑人犯罪之次數、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等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            │    107年6月20日        │107年6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金門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金門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金門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
│訴)機關│502號                   │519號                   │519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03號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
│實├──┼────────────┼────────────┼────────────┤
│審│判決│107年7月18日            │107年8月30日            │ 107年8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7年度城簡字第103號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107年度易字第19號       │
│決├──┼────────────┼────────────┼────────────┤
│  │確定│107年8月7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金門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6│金門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304 號                      │
│        │號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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