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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裁判書遮隱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弘能王鴻均黃佩穎

聲請人
即被告
許璟泰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聲請於裁判書中不公開被告姓名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登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聲請人住所地址之記載,應予遮隱。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確定(下稱系爭判決),系爭判決之裁判書查詢電子檔全文其中犯罪事實一(四)登載之住址為被告配偶蘇郁涵所有,且現居住於該址,另系爭判決電子檔亦有數處公開聲請人及證人即被告配偶蘇郁涵姓名,為免證人困擾,並為聲請人自新,聲請依司法院網站裁判查詢系統新增保護機制,隱匿姓名、住址等個人資料等語。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其民國99年11月24日修正理由略謂:一、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第1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語。又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由上開修正理由及相關函釋可知,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裁判書,除法律另有限制裁判書公開之特別規定外,應以公開為原則,且裁判書之公開,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然為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經查:

㈠系爭判決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限制之事件,且聲請人及證人之姓名於系爭判決所屬案件審判過程中早已對外公開,嗣於判決書內再為公開,並未過分侵害被告等之隱私權,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判書全文之自然人姓名應予公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登載之系爭判決公開聲請人及證人姓名,並無違誤,聲請人聲請遮隱系爭判決當事人欄位之聲請人姓名,及判決理由內之聲請人、證人姓名等個人資料,顯與現行法律規定相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惟系爭判決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聲請人及證人之住址,已使他人藉此得以識別該個人為何人,且該住址現仍有證人居住,基於保障聲請人之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並顧及現今公開技術之發展程度,是聲請人聲請遮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登載系爭判決有關其住址之記載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判書遮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