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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號),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應改用通常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簡易程序審理中言詞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一年度城交簡字第二五號卷宗,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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