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號),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應改用通常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簡易程序審理中言詞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一年度城交簡字第二五號卷宗,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