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4年3月間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城簡字第78號判決(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8號),判處: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經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7號駁回上訴確定。就前開確定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撤銷甲○○之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