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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康樹正周美玲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第二審95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95年度城簡字第67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6號、第2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傷害案件,經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該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8張照片,但判決不能用照片來臆測,應該用科學的眼光作為判決的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項所明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情,有台灣蘇建和案件可資證明。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判決。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證據,致未主張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今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受判決之聲請人利益聲請再審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稱,以原審認定事實僅以8幀照片,而未依科學的眼光作為判決依據,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之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乃案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以及案件確定後得否提起非常上訴之依據,並非得作為提起本件再審之理由:又聲請人所稱蘇建和案件,與本案事實之認定無關,非為證據,並無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之情事,核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合,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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