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萬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100年11月23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權利申報期限屆滿為止,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101年5月23日屆滿,經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屬實,既無人申報權利,則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1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 │(新台幣)│ │ │ ├──┼─────┼─────┼──────┼─────┼─────┼──────┤ │ 1 │臺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0年11月1日│305,000元 │PQ0000000 │國立金門大學│ │ │行金城分行│行金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