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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權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債務人
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4之逾期違約金;㈢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及以柒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為本金計算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4之逾期違約金;㈣肆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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