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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
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捌萬肆仟零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1件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