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楊申田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門縣金城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捌萬肆仟零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1件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