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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乙○○
即被告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一件及理由狀繕本一件,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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