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上訴狀繕本一件及理由狀繕本一件,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周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