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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選簡字第6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選簡字第6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第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順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許順原設籍及實際居住於金門縣金寧鄉后沙6 號,並無實際遷居至民國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金門縣第6 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之意。竟意圖使該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另經本院審理中)當選,與陳文慶共同基於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犯意聯絡。由陳○○提供金門縣○○鎮○○街0號之設籍地,許順即於103年7月28日上午10時9分許,前往金門縣○○鎮戶政事務所,將戶籍由上址遷至金沙鎮○○街0號陳○○戶內,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遷移至第2選舉區,實際上並未居住於設籍處之方式,待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該選舉區議員之投票權。嗣許順於103年11月29日選舉當日,前往金門縣第60號投票所領票及投票選舉該選舉區之議員候選人。

二、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移送、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暨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及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許○○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鎮戶政事務所103年10月30日沙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文慶之全戶基本資料、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金門縣選舉委員會103年12月19日金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鎮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又被告與陳○○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選舉制度係落實民主政治之基石,透過選民以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及政見等,始能達到選賢與能之目的。而被告為使陳文慶當選,竟以虛偽遷移戶籍之不正方式,虛設戶籍以取得投票權而前往投票,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性,實應重斷之。然考量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參,且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之學歷、經濟狀況暨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以示懲儆。

㈢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並於犯後坦認犯行,可認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併斟酌檢察官、被告對於緩刑附帶條件之意見,以及被告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等情,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支付公庫3萬元,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係檢察官依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向本院求刑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得上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
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選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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