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153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吳玟儒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153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凱勳

上被告因過失致死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酌被告為被害人李○○之父,因一時疏失,未注意幼童所睡之床鋪應有防護措施,避免跌或,又未及時察覺被害人有身體不適之情形,致被害人因而死亡,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僅因一時失慎,違反義務之程度非鉅,且犯後即發現被害人有異後隨即將被害人送醫,到案後始終坦承自身疏失,並對被害人因其疏忽照顧而死亡之結果後悔至深,兼衡其等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營造業等一切情狀(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金城警刑字第1050006376號,第2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吳玟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79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巷00弄0號
                        居金門縣○○鎮○○○路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韓佩芝為男女朋友,並同居於金門縣○○鎮○○○
    路0巷00弄0號租屋處。韓佩芝於民國105年5月14日晚間10時
    許,因外出購物,而將在上址租屋處睡覺之女兒李○○(
    102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託付甲○○照顧。甲○○
    本應注意兒童之身體容易扭動、移動或變換姿勢,而應採取
    必要之保護措施,以防止孩童因身體移動自床上摔落地面,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打玩電腦遊戲,疏未注
    意,未施予任何安全措施,亦未緊密注意李○○之睡姿有無
    變動,致李○○身體移動自床上摔落地面,受有頭部外傷、
    硬腦下出血、顱內壓上升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延至同月
    17日下午1時許,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韓佩芝、鄭巧玉所證情節相符,且有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診斷證明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105)醫鑑字第1051101983號解剖報告暨鑑定
    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7月15日刑鑑字第
    1050500513號鑑定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等在卷可證,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15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