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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交簡字第4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梁世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交簡字第42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買仲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買仲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買仲義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下午10時許,在金門縣○○鎮市○路00號之租屋處,飲用高梁酒約300cc 至翌(5 )日上午0 時許結束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述租屋處出發,行駛至金門縣金湖鎮中興路某餐館用餐;至同日下午1 時47分許用餐完畢後,再接續由上述某餐館出發,駕駛前揭機車欲返回上述租屋處。嗣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行經金門縣金湖鎮太湖路、自強路路口時,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2 時14分許當場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買仲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俱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3 頁、偵卷第13至15頁),並有金門縣警察局執行公共危險罪酒精測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6 至7),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且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先後2 次酒後駕車之行為,應係基於酒後駕駛之單一行為決意所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安全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論列,然其犯罪事實欄已論及被告係接續為上開先後2 次酒後駕車之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另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4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3 年5 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更為被告所知悉,然其竟漠視法制規範及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而酒醉駕車上路;惟衡酌此次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酒測值高低、犯罪之動機、目的、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 頁「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梁世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交簡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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